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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填空¥网络参考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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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填空¥网络参考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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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填空¥网络参考资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于( )年( )月(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 )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生
第三章学校
第四章教师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 )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 ),根据( )和( ),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 )。
( )是国家统一实施的( )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 )。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 )。
国家建立( )机制,保证( )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 ),实施( ),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 )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
( )、有( )、有( )、有(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 )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 )、民族、( )、家庭财产状况、( )等,依法享有( )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 )接受义务教育的( )。
适龄儿童、少年的( )应当依法保证其( )接受并完成( )。
依法实施( )的学校应当按照( )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 )。( )和( )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和( )人民政府应当合理(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 )地区、( )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 )的和(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 )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 )领导,省、( )、( )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为主管理的体制。
( )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 )、( )以及义务教育( )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或者( )。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 )。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 )。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 )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 )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 )人民政府或者(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 )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 )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 )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 )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和( )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 )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 )。
( )委员会和( )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 )招用( )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 )、( )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 )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 )。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和( ),确保( )和( )安全。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设置( )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 )设置接收( )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