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用火作业。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急应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设施所属单位应保存《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 原油储量在1×104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
(2) 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
(3) 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
(4) 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 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
(6) 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
(7) 天然气井口无控部分用火;
(8) 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
(1) 原油储量在1001m3~1×104m3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 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
(3) 1001m3~1×104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4) 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
(5) 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
(6) 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7) 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8) 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
(9) 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0) 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
3、三级用火作业
(1) 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 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
(3) 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
(4) 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
(5) 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用火;
(6) 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
(7) 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
(8) 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4、四级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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