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伤认定标准之工作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 1—3 项、第 15 条第 1 项规定的“工作时间”所指为何并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一、 《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7 条:“在工作场所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等,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8 条:“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 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时间。”《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7 条第十七条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作的时间以及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认定职工工伤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用人单位长期外派到外地工作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及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适用“因工外出期间”的规定。1二、 在实践中应当认定或者视为“工作时间”的情形(一)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二) 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三) 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四) 在工作场所,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五) 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喝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六) 在工作场所,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七) 松散型管理企业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性质相关的活动的时间(八) 因工外出期间(一)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确定的工作时间、单位规定上下班的具体时间(如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并且实际履行的时间。认定实际履行时间必须注意两点:(1) 要结合工作原因来判断实际工作时间,但也要防止工作期间偶而从事其他活动就否定其工作时间的极端做法。(2) 即使不是法律规定、劳动合法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但职工在工作场所从事工作,也应该认定为实际工作时间,不过是否从事工作应该由劳动者自己提供证据证明。(二) 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1)它与正常工作时间不同,它是由用人单位临时给职工指派工作的时间,具有临时性,对其证明往往比较困难,需要从职工在该期间的从事活动性质和是否单位指派等方面综合考虑。(2)对用人单位指派不能作过高要求,它不仅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当还包括企业班组长、工作负责人以上的单位领导同意和安排。2(三) 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关于各种加班加点(如提前到岗、推迟离岗)延长工作时间,不管是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