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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任城区招商引资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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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任城区招商引资认定办法.docx

上传人:aisheng191 2019/10/26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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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任城区招商引资认定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为严格、科学、规范地认定招商引资项目,切实保证招商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政策兑现的准确性,促进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招商引资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济任办发〔2009〕17 号)、《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济任发[2008]17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督导调度的通知》(任督办通字〔2008〕3 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认定范围第一条 引进资金的认定(一)无偿资金。引进各类社团组织的捐赠资金、争取政策性以外由区财政支配的,用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无偿资金。(二)有偿资金。从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办理的信贷资金及借款,或通过其它渠道引进的社会资金,用于城市建设、经济园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和社会事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且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三)下列引进资金情况不予认定:1、用于抗旱、防汛、救灾、扶贫、社会救助、土地复垦、冷浸田及塌陷地治理等政策性或指令性专项拨款。2、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用于本单位经费列支的款项。第二条 引进项目的认定(一)引进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或农业龙头企业。(二)引进的新办工业项目,包括投资新建、租赁并新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工业企业。(三)引进的商贸经营型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现的税收计算任务),或将工商、税务变更到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四)引进的城市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行政、商务、公益性建设等项目。(五)任城区单位和自然人以自有资金兴办的各类项目不作为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已在任城区注册纳税企业重新变更经营地点、变更企业名称的不作为招商引资项目认定。二、引荐人的认定第三条 引荐人是指直接介绍区外投资者来任城区投资兴办各类项目,并在项目洽谈、签约、落地等过程中起到直接作用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 一个项目只认定一名引荐人,首引首报,先报为主,严禁一个项目出具多个引荐人证明,否则不予认定。第五条 引荐人登记备案。项目签订合同后,引荐人填写《任城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由外来投资者出具证明,经区招商局审核认定,实行一次性登记备案,备案后不得变更或重复申报登记。引荐人登记表及有关到位资金证明材料一式四份,区"三重工作"督考中心办公室、区招商局、引荐人和外来投资者各执一份。第六条 审核认定。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下项目,引荐人由区招商局审核认定;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区级领导引进的和有异议的项目,引荐人由区招商局报区招商引资推委会主任会议审核认定。第七条 公示。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荐人审核确认后,由区"三重工作"督考中心办公室和区招商局进行公示。三、资金到位的认定第八条 资金到位标准。实际到位资金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金。引进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等项目,实际开工建设后(原则上已缴纳土地费用,或主厂房出地面 1 米,或已订购主要设备),方可计算资金到位情况;引进的服务业项目,按实际纳税额的 10 倍或按注册资金数额计算资金到位情况;引进港、澳、台及国外资金兴建的"三资"企业,外资到达市外汇管理部门账户验资后,方可计算资金到位情况。第九条 实施进度标准。引进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等项目,以土地、土建、设备投资或注册资金作为该项目的投资总额。每月以土地费用、土建投资、设备投资实际完成情况,计算项目实施进度;引进的服务业项目以注册资金计算项目实施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