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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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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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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第三节货运第四节相关业务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以及场站经营、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道路运输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第四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第五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六条本市应当统筹道路运输发展,逐步建立符合国家首都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功能的道路运输体系。通过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逐步实现客运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的一体化,货运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第七条本市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管理规范,建立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提高道路运输的管理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第八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市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市交通执法部门、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含机构)(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公安、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道路运输进行管理。第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共同组织编制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确定道路运输发展目标、重点项目及其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市运输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章道路运输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市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收集、整理、更新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信息,并通过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第十一条本市道路运输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许可的范围或者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制定并执行服务标准和规程、收费管理、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三)对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四)使用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营运车辆;(五)运营中携带车辆营运证件、驾驶人员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规定的证件;(六)不得超载、超限运输;(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合理收取费用;(八)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道路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借和转让专用发票;(九)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十)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客运、货运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专业人员进行岗前专业技能培训;对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应当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专项培训,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本市驾驶人员信息卡。第十四条旅客、货主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投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对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服务质量、费用等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调解处理。第二节客运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服务设施齐全,不得擅自改装车辆。(二)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三)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或者转由他人运送。(四)在车辆指定位置喷涂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识,悬挂标志牌,放置服务监督卡片并张贴票价表。(五)按照规定执行本市的班线客运统一售票制度,不得擅自在客运场站外组织客源。(六)班线客运在许可的线路、场站内,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班次和时间运营;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七)包车客运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不得承运包车合同之外的旅客;不得变相从事班线客运。(八)跨省市客运的运营线路一端在车籍所在地,但执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的除外。第十七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