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文:合伙人制度改革之我见【内容提要】律师制度恢复至今已有三十余年,律师制度改革至今亦有十多年,仍有相当部分律师事务所的现状是假合伙、真单干。许多律师事务所都意识到自身的欠缺,都在尝试借鉴国外或国内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成功经验,往公司化、规模化的方向改革。其中先行者的成功经验,为同行提供了许多参考和借鉴。本文通过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压力现状和改革动力来源的分析,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的改革提出自己的看法,目的在于抛砖引玉,引发整个行业对于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改革的探索和思考。【关键词】律师合伙人制度改革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平台。在激烈的竞争中,律师事务所如何求生存?如何求发展?如何寻求突破?如何更好地与本所执业律师共生共荣?这是每一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都应该深刻思考的问题。但律师制度恢复至今已有三十余年,律师制度改革至今亦有十多年,仍有相当部分律师事务所的现状是假合伙、真单干,提供的仅仅是一个办公场所或一块招牌,公共开支体现为管理费或租金,较少或没有公共积累,事务所管理松散或基本没有管理,合伙人各自为政,执业律师缺少向心力和归属感。现在,许多律师事务所也都意识到自身的欠缺,都在尝试借鉴国外或国内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成功经验,往公司化、规模化的方向改革,整合律师事务所资源,进行品牌建设、专业建设、团队建设,其中不乏成功者。这些先行者的成功经验,为同行提供了许多参考和借鉴。但更多的律师事务所,仍然在摸索和探索中。本文主要以合伙人制度为视角,谈谈对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改革的一些看法。一、律师事务所的分类按照国内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合伙人与非合伙律师的比例一般在1:4左右。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模和执业律师的数量,可以将律师事务所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大型律师事务所。大型律师事务所是指合伙人超过二十名,执业律师超过一百名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单一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连锁型律师事务所。大型律师事务所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分布在各省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均是在所在区域均有相当规模、名气和影响的律师事务所。2、中型律师事务所。中型律师事务所是指合伙人在十到二十名之间,执业律师在五十名。务所改革最有力的推动者,因此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改革的最大动力,也是最积极的推动者。当然,因为律师事务所以合伙人为中心,因此律师事务所的改革必定是以合伙人利益为中心,同时兼顾非合伙律师的利益诉求。但是,律师事务所的改革也面临着自下而上的改革压力。和所有行业一样,律师行业亦面临着新老更替,亦面临着既得利益者维护利益和利益争夺者争夺利益的矛盾。作为合伙人,希望在原有的基础上,通过改革,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执行力,求得利益的更大化,同时通过一定的利益释放,取得非合伙律师的理解和配合,减少改革阻力。作为普通执业律师,一方面,想通过自身的不断发展,扩大自身利益,同时希望能在律师事务所改革中受益,另一方面,又担心自身的发展受到限制,同时担心改革影响其本已不多的既得利益。因此,在改革的方向上,合伙人和非合伙律师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合伙人和非合伙律师又常常面临矛盾。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是合伙人制度改革的核心,同时,合伙人制度改革还涉及合伙人的晋升、退伙、退休等方面。(一)实现从完全人合到“人合+资合”的变化,改变传统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