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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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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doc

上传人:一花一世 2019/10/26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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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收费项目) 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四条(定价形式)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五条(定价原则)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根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的原则确定。第六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这三个部门共同报市政府批准。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区(县)教育局会同同级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在全市收费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七条(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逐步提高政府投入占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重。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编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 (二)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三)幼儿活动及学****生活必需用品费用; (四)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第八条(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满足幼儿园发展需要。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落实相关经费,规范学前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非本市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