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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镇出租房屋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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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镇出租房屋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0/26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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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厂镇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镇房屋出租行为,维护房屋出租市场秩序,保护房屋出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贵州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厂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镇行政镇域内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出租本镇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和“谁出租谁负责”及“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大厂计生办负责本镇内的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和考核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查验暂住证或居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人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计生责任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检查,消除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设在大厂计生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村(社区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的服务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有关部门开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各种情况进行考核。行政村(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负责管理本辖镇内的出租房屋的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各项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依法按村规民约对出租人不履行责任进行制约。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做好房屋承租人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镇工商部门负责房屋中介机构和出租房屋内的企业、个体户的服务管理工作;镇安监部门负责做好出租房屋内的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财政、地税、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房屋出租税费征收办法由镇地税部门会同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第七条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履行下列责任:(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无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以及无合法生育证明的孕妇;(二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及时向流动人口服务站报告入住人情况,并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填好登记表,并在3日内带领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向辖镇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三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制止、检举或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四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育龄妇女的计生管理工作、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暂住证中的计生内容,对承租房屋没有婚育证明的的已婚育龄妇女,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入住后10日内将其情况报所在村(社区;不得隐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发现出租屋有怀孕妇女的,应及时报告所在村(社区,并协助动员违法怀孕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对在出租屋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应督促其到所在街道(乡镇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情检查;(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