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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听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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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听证办法.doc

上传人:花花世界 2019/10/26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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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听证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zukommerziellenZweckenverwendetwerden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听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东莞市城乡规划区范围的城乡规划制定、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等过程中需要听证的,适用本办法。听证机构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组成。第三条我局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科室为听证机构。在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或告知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后,由听证机构牵头,组织局相关科室办理具体听证事务。第四条听证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第五条行政许可和管理事项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第六条听证所需要时间不计入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办案期限内。第七条我局办理以下事项的听证按本办法的规定举行。(一)城乡规划草案的编制审核;(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五)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六)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八条对于第七条所列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和管理事项,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我局在作出行政许可或审核决定前,应当依职权组织听证。第九条除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职权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如认为某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或直接涉及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也可以依职权根据需要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组织听证。第十条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公告可视具体情况在我局网站或东莞市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并在以下地点两处以上张贴公告:(一)我局办事窗口大厅;(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明显位置;(三)相关的公共场所。第十一条我局依职权举行听证的,符合《听证公告》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或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公告的要求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听证机构按照听证公告规定的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根据拟听证事项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确定听证会代表。确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拟听证事项同时涉及到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优先被确定为听证会代表。第十二条我局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第十三条除了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事项,在办理第七条所列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审查该许可事项是否直接涉及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如直接涉及的,应当在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的情况较为复杂时,应当公布确定利害关系人的原则,必要时可按本规则第十条规定向社会作出公告,公告之日为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我局应当依申请按本规则组织听证。第十四条对于依申请举行的听证,如拟听证的许可事项涉及利害关系人较多的,可通知利害关系人通过推选或抽签等方式确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第十五条对于依申请举行的听证,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放弃听证权利的,听证机构应当作书面记录。第十六条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听证机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第十七条对于依申请举行的听证,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申请听证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第十八条对于依申请举行的听证,听证机构自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补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听证:(一)提出申请的不是该听证事项的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二)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超过5日提出听证的;(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