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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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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19/10/27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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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09]11号),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第三条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负责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1—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五条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担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资本金支持,鼓励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其他。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其它项目。第六条担保资金计算标准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根据担保机构担保的单笔业务规模分段测算补偿资金。单笔业务在1000万元以上的,%以内予以补助。单笔业务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以内予以补助。单笔业务在200万(不含200万)-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以内予以补助。单笔业务在200万元(含)以下的,%以内予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2—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融资租赁担保、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计划等的担保业务按照1:1的比例换算为贷款担保额。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特殊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第七条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要件第八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二)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八)自觉接受省、市(州)、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及时向省、市(州)、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九)其他。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担保机构取消申请担保资金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业务的。(二)虚报项目,骗取担保资金。有非法集资行为。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第十条—4—下列情形不纳入担保资金支持范围: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对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对非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开展的业务。第十一条条件: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再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