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的要求,为落实内蒙古平庄能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平庄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按要求报备证券监管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应根据要求做好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董事会秘书协助做好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是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与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共同完成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第三条  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提醒、备案、交易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庄能源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分)公司。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涉及公司的行为、环境及预期变化等,范围包括:(一)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三)分立、回购股份;(四)定期报告、业绩公告、注资、兼并收购等其他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事项。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下列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为:(一)定期报告或业绩公告: 30日; 30日; 10日;(二)注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开始筹划、进入决策过程或发生之日;(三)证券监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发生之日;(四)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按照上述(一)至(三)项规定认定。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明确规定之外,内幕信息的具体形成之日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监管规定、业务进展情况确定。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包括:(一)本公司和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的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重大事项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