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X建筑工程总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司属项目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总公司质量安全处是总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司属各分公司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隶属施工项目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五条总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可以就建筑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向总公司质量安全处质询,有权向总公司质量安全处举报安全文明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企业全员监督。第六条认真按照《建筑施工检查标准》GJG59-99要求施工,执行当地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第二章施工项目部应履行下列安全责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法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接受总公司、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专款专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用具、用品,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必须使用合格的机具、设备。已报废的或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机具设备及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十)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一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项目部负责,并应当接受总公司质量安全处的统一管理。第二条施工项目部应当根据施工现场所处条件及不同施工阶段的安全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及建筑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各类标准的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在开工前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第三条施工项目部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工程监理单位、总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四条施工现场应建立、执行下列安全制度: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交底制度。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施工项目部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交底,交底人、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资料上签字;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安全检查制度。总公司质量安全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建档制度。对安全技术资料及时归档,以备查阅。第五条对于下列危险作业,施工项目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按规定报总公司技术部门批准后实施:基础施工;地下工程施工;脚手架(包括悬、挑、挂等特种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四)起重、垂直运输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架设;大型起重吊装工程;模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其它危险作业。前款所列危险作业项目在安装后、使用前应实施严格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须由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有安装质量问题须进行整改,经复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防护意识。第八条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及身体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九条施工项目部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落实整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总公司质量安全处查封的施工现场,在事故隐患未消除前,未经总公司质量安全处验收合格,施工现场不得擅自开工。第四章文明施工管理第一条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的“围墙大门统一制作标准”,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地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部人员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并需公开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保卫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人、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安全警示布置图,并按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第二条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在建建筑物必须采取密目网立体全封闭防护;施工现场应按标准设置围挡、大门,建立门卫制度,设置专职门卫人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现场应采取硬化处理,按标准设置道路,并保持道路通畅;应有良好的生产用水及生活用水排放措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