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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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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的决定.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9/10/28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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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的决定(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地质公园以国家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为准,其保护范围:东至固西河,西至团结水库,南至永丰农场四大队,北至格球山农场十队。面积为1060平方千米,按此范围标界立碑。”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管委会在地质公园范围内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资源保护、规划、管理和利用等职能。周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再行使对地质公园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管委会负责组织地质公园的资源调查和总体规划的编制,其总体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规划进行修改或者调整。”;将第二款修改为:“地质公园内的乡镇、林场、农场(含部队农场)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有的规划应当按照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进行调整、修编。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报管委会备案。”;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表述为:“禁止任何违背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的开发建设活动。”四、将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表述为:“重点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挖、损毁地表植被和保护物种; (二)开垦湿地、草地、采伐林木、采挖野生药材; (三)开矿、采石、烧荒、挖沙、取土、建坟; (四)引进外来物种; (五)猎捕野生动物; (六)从事其他有损于资源保护的活动。”五、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位于重点区内头池至五池周边一千米范围内的耕地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所涉及的耕地可以采取土地置换、耕地占用补偿等方式,由管委会与周边农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商一致,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删除该条第二款。六、在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两款。其中第二款表述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五大连池池区排放污水。”;第三款表述为:“地质公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在管委会指定地点依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行达标排放。”七、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在地质公园范围内涉及资源保护、利用和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经管委会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八、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在地质公园范围内违反有关资源保护、规划、管理和利用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九、将第三十八条的具体处罚规定修改为:“(一)违反第六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