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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献血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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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献血条例.doc

上传人:一花一叶 2019/10/29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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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2004年3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1年7月22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外来人员参与本市的献血活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五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血站负责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供应等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献血的宣传。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学生健康卫生教育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献血。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公共突发事件与阶段性临床用血紧缺时的采供血应急机制。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资料库和稀有血型公民资料库。第九条  设立首府献血专项资金,全额用于发展献血事业。献血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一)政府对献血事业的专项投入;(二)国家规定的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供应价格的上浮部分收入;(三)单位、团体和个人对献血事业的捐赠。首府献血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参与献血公益活动。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部门编制采血点设置规划,合理设置采血点。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临时采血点的设置和采血车的通行、停放以及献血宣传等活动提供保障。第十二条  公民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并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三条  公民献血的,血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误餐、交通补贴。第十四条  血站采血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采血操作规程和制度,并按照规定给献血者发放无偿献血证书。发放无偿献血证书时,血站应当告知献血者可以指定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为受益人。第十五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的,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的,可自献血者最近一次献血时起五年内按献血总量的两倍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终生按献血者献血总量等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兄弟姐妹临床用血的,按献血者献血总量等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受益人临床用血免交规定费用的用血合计量,限于可供受益人临床用血免交规定费用的用血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