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定义:引自《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可以采取手段结束病人生命。德国爱丁堡大学最近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该校的研究人员对荷兰7000起安乐死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虽然荷兰规定在病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安乐死,但在安乐死病人当中,仍然有不少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医生和家属配合,背着病人作出了对其实施安乐死的决定。而根据调查结果,这种「非自愿安乐死」比例高达41%。(《来自环球时报》2002年02月11日第六版《荷兰老人出国逃避安乐死》,大学名称不对,不过这是原文引用,我就不动了)而这一现象,导致了荷兰每年有近万老人病危后出走他国防止被安乐死。荷兰如此,中国更不好说。,安乐死是否仅适用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病人身上?1b。对方辩友承不承认中存在差距?既然对方辩友不否认以上两个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就是在医疗水平差距极大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准确判断患者的疾病是否适合进行安乐死。??这样的做法已然与安乐死的本意相悖,这不是在进行安乐死,而是利用立法去杀人。对方辩友提到中国有千万的病人因承受着极大地痛苦而死亡,??既然中国当下连基本的医疗都做不到尽善尽美,怎么能就开始为安乐死而投入过多的精力和财力,与其这样不如去完善医疗。,中是不是还不够高???根据对方辩友的回答,我们可以看出,我们的社会环境还不能接受安乐死合法化。‘??我方认为对方辩友所提出的有关安乐死现在面对的问题大多可以通过安乐死非罪化解决,既然这样为什么我们还需要去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呢?开宗明义,《辞海》中安乐死是指医学不可挽救的病人,医生在患者真诚委托下,为减少痛苦,可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合法化是指合乎法律。因此,我方标准为,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取决于是否符合我国国情与人民利益。首先,安乐死的症状认定具有不确定性。在我国,医疗资源地区差异性很大,目前临床误诊率达30%左右,所谓的不治之症具有不确定性。比如10年一位英国47岁的妇女,医院诊断其患子宫癌并只能存活18个月后,她开始挥霍钱财,但当18个月后,医院复查时却发现她已痊愈。所以,如果一个病人本身还有救治希望,但却因为一纸医嘱而产生绝望与灰心进而产生求死之心,那是多么可悲的一种事情啊!其次,安乐死患者的请求认定具有不确定性。当病痛过后,病人意识到生命的可贵,那安乐死的施行不就是生命的白白流逝吗!并且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