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修改于2010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价里程第三章旅客票价第四章行李、包裹运价第五章特定运价第六章客运杂费第七章附则附件一旅客票价表(另册)附件二行李包裹运价表(另册)附件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另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第三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区段可实行特殊运价。第四条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管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车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第五条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市郊单程票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第六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第七条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第二章运价里程第八条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第九条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第十条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比照包裹计费径路办理。第十一条包裹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有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计算。带运、押运包裹的运价里程按实际径路计算。(注:根据铁运电[2007]191号对《价规》第11条作如下说明:有直达列车的[指挂有行李车]按直达列车径路计算,有多条直达列车径路的,按其中最短径路计算。没有直达列车的,按中转次数最少的列车径路计算,中转次数相同的,按最短列车径路计算。)第十二条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运价的起码里程为:客票20千米;空调票20千米;加快票100千米;卧铺票400千米(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行李20千米;包裹100千米。第三章旅客票价第十三条旅客票价包括两部分:客票票价:分为硬座、软座客票票价。附加票票价:分为加快、卧铺、空调票票价。第十四条旅客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条件,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确定。票价中包括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具体票价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为准。包房式硬卧票价分别按硬卧中、下铺另加30%计算。第十五条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儿童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票价按普通加快票票价计算。第十六条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人民警察、残疾军人乘坐市郊、棚车时,仍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不再减价。第四章行李、包裹运价第十七条行李运价率为硬座客票票价率的1%,即每100千克千米的行李运价率等于1人千米的硬座客票基本票价率。包裹票价率是以三类包裹运价率为基数,其他各类包裹运价率按三类包裹的运价率加成或减成的比例确定。第十八条行李、包裹运价是根据规定的运价区段,以每千克每千米的运价率乘以通过递远递减后而确定的计价里程,再乘以5千克,即得5千克为单位的运价基数。其他重量的运价,则以5千克的运价基数推算。第十九条行李、包裹的运费,根据《行李包裹运价表》按每张票据计算。每张行李、包裹的起码运费为1元。第二十条行李、包裹均按物品重量计算运价,但有规定计价重量的物品按规定重量计价,见附表1。行李、包裹规定计价重量附表1物品名称计价单位规定计价重量(kg)备注残疾人用车每辆25以包裹托运时,按实际重量计算自行车每辆25 助力自行车每辆40含机动自行车两轮轻型摩托车每辆50①含轻骑;②汽缸容量50立方厘米以下时两轮重型摩托车每辆按汽缸容量每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计算汽缸容量超过50立方厘米时警犬、猎犬每头20超重时,按实际重量计算第二十一条行李、包裹运价的计价重量以千克为单位,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行李、包裹起码重量为5千克。第二十二条旅客可凭客票办理一次行李托运。托运的行李在50千克以内,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