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作者: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志愿消防队实体化运行,提升社会单位、城市社区、村庄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作为志愿消防队日常值班备勤、统一存储消防装备和器材并满足相应建筑结构、规模的场所。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市社区、村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三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第四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建设规模与适用范围第五条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二级微型消防站和三级微型消防站。第六条微型消防站按照下列要求建设:(一)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二)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三)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应当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第七条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筑内恰当位置。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第八条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第九条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单位(社区、村庄)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有条件的单位(社区、村庄)的微型消防站和相邻多个单位(社区、村庄)联合建立的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选址与装备配备第十条微型消防站应设在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第十一条微型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单位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单位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组成。第十二条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应按照表1的规定。消防摩托车应符合行业标准,载人数不小于3人,并配备灭火剂、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其他随车器材。,随车器材装备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表1 微型消防站配备车辆数(单位为辆)消防车种类微型消防站类别一级微型消防站二级微型消防站三级微型消防站消防摩托车≥2(含水罐或泡沫消防车)≥1选配水罐或泡沫消防车选配选配选配第十三条单位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表2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序号器 材 名 称配备标准备注数量1消防头盔1顶/人2消防员灭火防护服1套/人3消防手套1付/人4消防安全腰带1根/人5消防员灭火防护靴1双/人6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2具/站选配7佩戴式防爆照明灯1个/人8消防员呼救器1个/人配备具有方位灯功能的消防员呼救器可不配方位灯9方位灯1个/人10消防轻型安全绳1根/人11消防腰斧1把/人12消防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2个/人第十四条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单位实际选择配备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但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其他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表3微型消防站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序号类别器材名称单位配备标准数量标准1灭火器材水枪把2必配2ABC型干粉灭火器(≥4公斤装)个10必配3强光照明灯个2必配4水带盘10必配5分水器个2必配6机动消防泵(含手抬泵、浮艇泵)台1选配7单杠梯把1必配8消火栓扳手把2必配9破拆器材大斧把2必配10绝缘剪断钳把2选配11铁铤把2必配第十五条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器材,其配备标准不宜低于表4的规定。通信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表4 微型消防站通信器材配备标准类别器 材 名 称配备标准通信器材外线电话1台/站手持对讲机1台/人第十六条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内和各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并配置相应消防器材。高层建筑内应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楼层间隔不得大于15层,总数不得少于2个。超高层建筑应在每个避难层设置1个消防应急战备柜。建筑间的器材放置点,应满足备勤人员从器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