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作者: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学生会工作条例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会工作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我校学生会组织的自身建设,进一步推动学生会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面发展,从而更好地发挥学生会组织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和校团委的直接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校规章制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取得安徽工业大学学籍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会员。第三条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安徽省学生联合会。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安徽省学生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四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团结、求实、勤奋、创新”的校风和学习、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第二章组织和职权第五条校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六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校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修改学生会工作条例;(四)选举学生会委员会;(五)选举出席上一级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六)讨论、决定应当由校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它重要事项。第七条学生会委员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届学生会的任期一般是三年,全校学生代表大学如提前或推迟举行,该届学生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应改变。学生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二)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三)选举学生会正、副主席,组成主席团,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必要的民主渠道,对学生会的干部作出任免决定;(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五)指导和帮助各院(系)学生会及班委会开展工作。第八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委员的常设机关。学生会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实实行表决制。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和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二)召集学生会委员会会议;(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会秘书长;(四)检查、监督秘书长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五)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六)审议和批准秘书长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