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三条本校学生学籍管理,责任部门为教务处,并指定专门学籍管理员,建立健全落实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各项学籍管理和相关信息管理工作。第四条本校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分管校长负责抓好学籍管理工作,统筹学籍管理职能。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结业)、普通高中毕业(或结业)、历届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均可报读中国四冶技校。并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第六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本校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本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并得到校方同意。填写《增补学生学籍申请表》提交学生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能补注册。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未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二个月内,由学校总务科组织学生健康检查,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县级及以上医院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第八条学生入学后,教务处严格审核入学资格及其他相关材料,一旦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立即上报校委会,相关部门再进行复核,确认后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备案。第九条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务处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的学籍档案,内容包括:;由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负责提供;,由教务处负责提供;,由总务科负责提供;,由教务处负责提供;,教务处负责提供;,由教务处负责提供;,由政教处、招生与就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提供;,由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负责提供。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上述材料由教务处统筹收集,并负责整理归档。教务处指定专人管理学籍档案,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第十条学校资助中心负责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并输入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春季入学的学生(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31日;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10日。完成上述手续后将学生基本信息移交给教务处。教务处及学籍管理员和学生不得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生学籍,同一学生不得在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分别注册学籍,教务处科长、学籍管理员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十二条学生升学、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学籍属于学籍变动,教务处应及时将每学期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输入本校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教务处负责每个月25日之前核实学生基本信息,做到及时更新学生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