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doc

上传人:wc69885 2016/1/1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7年7月25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8年10月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本省实施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免收教科书费。第四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使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五条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平等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义务教育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义务教育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文化、卫生、建设、国土资源、民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学校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督导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作为义务教育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学生第九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延缓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休学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学区,确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的就近招生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第十三条跟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当在新学期开始三十日前,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