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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矛盾探析(doc 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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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矛盾探析(doc 7).doc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10/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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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矛盾探析(doc 7).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矛盾探析
一、在收入确认方面的矛盾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提出了明确的标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在做出原则规定的同时,还必须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缴库、堵塞税收漏洞、体现负担原则,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两者对收入确认的范围、时间和标准等方面的矛盾。
(一)包装物押金处理的矛盾
从理论上讲,应退还给客户的包装物押金不属于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应当计人销售额征税。2181其他应付款科目和510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使用说明规定:收到包装物押金时,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但是税法出于“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由于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退还取决于客户,因此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当属企业的“或有事项”。按税法规定,即使退还给客户的包装物押金也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等。那么,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在会计上应当如何处理呢?
税法的规定有其充分的理由与合理性,为了保证税法的权威性,在此只能调整会计的处理方法,可将包装物押金应交的增值税,先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如果到期没收押金,再冲消“管理费用”;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因此应当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为计税依据,将计算出的应交消费税全部列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若到期没收押金,也不需进行账务调整。核算举例如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外销酒精取得收入100000元,另向客户收取增值税17000元,包装物押金2340元,合计款项119340元已收到,不含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为2000元[2340÷(1+17%)].
(1)取得销售收入和包装物押金时,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9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其他应付款 2340
(2)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100(10200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00
(3)计算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 3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4)如果退还包装物押金,则做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2340
贷:银行存款 2340
(5)如果没收上述押金,则应冲消已列入“管理费用”的包装物押金应交的增值税,做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234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
管理费用 340
(二)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处理的矛盾
1603在建工程科目使用说明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冲减工程成本,即将获得的试车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将能对外销售的产品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但税法规定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并入收入总额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一般情况下,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法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计税范围等发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