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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经理人股票期权制度的立法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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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经理人股票期权制度的立法完善.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1/2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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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经济师》2010年第1期摘要:经理人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长期激励机制和产权制度创新,已经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到企业管理中,我国也在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中建立起了一套相关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还在制度应用的起步阶段,我国相关立法还有不完善之处,如关于股份回购制度的立法一致性问题、行权指标的设立问题及等待期的设定过短问题等。文章将着重从这些方面进行立法完善的探讨,以期在不断完善的立法规制下,更好的发挥股票期权制度的“金***”功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关键词:经理人股票期权股份回购制度行权指标设定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1-107-02一、经理人股票期权制度(一)经理人股票期权制度的概念经理人股票期权(ExecutiveStockOption,缩写为ESO,以下简称为股票期权),是公司或企业授予以首席执行官为首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以某一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比例股票的选择权。股票期权是一种看涨期权,是作为一种旨在解决现代企业制度中由于两权分离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委托———代理问题的薪酬性激励制度。此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剩余索取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和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等。(二)经理人股票期权制度的积极意义股票期权首次出现在20世纪40~50年代的美国,大范围地推广于80年代的美国硅谷,并随着那里高科技产业的兴起而发展。有资料显示,早在1974年,全球前500强大型工业企业中就有52%的公司实行了股票期权制度。进入20世纪90年代,这一比例迅速上升。据统计,到2001年底,90%的美国大公司发送了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长期激励机制、作为一种产权制度创新,已经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到企业管理中,而且反复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股票期权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通过股票期权制度,优秀人才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回报。而且股票期权作为报酬的支付方式,不会像高额的工资和奖金那样引起公众的关注和反感,作为长期激励机制可以将财富“隐形”转移给经理人。同时,公司一般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设定行权期限的限制条件,使得经理人在其限制下更易长期、持续的为公司工作而减少其离职的概率。。通过股票期权,将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长期收益的不确定性或者某一长期财务指标更为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从而激发管理人员的竞争意识和创造性,无形中就将代理的成本降到尽可能低的标准。同时,经理人员在取得股票期权后,会比较容易接受相对较低的基本工资和奖金。这一点对处于创业阶段的高科技公司来说尤其重要。。在股票期权制度下,管理人员在退休后或者离职后仍可以继续拥有公司的期权或股票,会继续享受公司股份上升带来的收益。这样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就会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而不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从而有效地克服了传统激励机制下管理者行为的短期性。同时正因为管理人员在公司的发展上有利益的一致性,所以在决策、经营过程中会更谨慎和勤勉,自觉提高管理效率,从而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二、我国股票期权法律制度历史沿革及现状20世纪90年代末,国内许多地方开始尝试引进股票期权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政策、法规。例如,1999年7月和2000年8月,北京分别颁布了《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意见的补充通知》;1999年10月和2000年11月,上海市分别出台了《关于本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期权激励的若干意见(试行)》和《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1999年,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国企经营者期权激励试行办法》。后来,北京市又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湖北省发布了《关于实行科技人员持股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这些地方性政策法规为各地进行轰轰烈烈的股票期权制度实践提供了重要的依据。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正式施行。这两部法律的修改和实施使得我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引进并一直不断探索的股票期权制度终于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同时也为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5年底,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2006年3月和10月,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三部政府规章从法律制度的层面上进一步明确了股票期权被作为股权激励方式的一种形式在部分上市公司推行,并对股票期权的有关重要内容作了规定,同时为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正式试行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也为我国股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