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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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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小点 2019/11/2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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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商品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煤的生产、加工、储运、购销、进口、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矸石等副产品。企业自用煤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煤炭管理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二章 质量要求第五条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购销、进口、使用企业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第六条  煤炭开发项目(包括选煤厂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包含煤质状况及矿物赋存形态、可选性及拟采用的加工手段、综合利用途径等内容,明确其煤炭产品在质量方面与国家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要求的符合性,对未提供规定的煤炭质量检验信息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煤炭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生产、加工、储运、购销、进口、使用各环节商品煤的质量应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合同约定;按煤炭类别、品种、用途、地域等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分类分级、技术条件、质量控制等系列煤炭质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质级相符,质价相符,并同时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灰分(Ad)褐煤≤%,其它煤种≤%(供给符合要求的循环流化床工艺按≤%)。(二)硫分(St,d)水泥回转窑用煤≤%,炼焦用肥煤、焦煤、瘦煤≤%,其它用煤≤%。(三)发热量(Qnet,v,ar)≥。(四)其它指标 磷(Pd)≤%,氯(Cld)≤%,氟(Fd)≤200μg/g,汞(Hgd)≤(冶金用煤≤),砷(Asd)≤40μg/g(冶金用煤≤20μg/g)。此处冶金用煤包括炼焦用煤、喷吹用煤、烧结用煤等。第八条  在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除满足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褐煤发热量(Qnet,v,ar)≥,灰分(Ad)≤%,硫分(St,d)≤%。(二)其它煤种发热量(Qnet,v,ar)≥,灰分(Ad)≤%。本条中运距是指(国产商品煤)从产地到消费地距离或(境外商品煤)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距离。第九条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第十条  对于供给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户的商品煤,国家对其商品煤供应和使用的含硫标准发布有具体要求的,按规定执行,未有要求的暂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第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对以有机硫为主或浸染状硫铁矿硫为主的高硫煤、以内在灰分为主的高灰煤及其他难选煤、经洗选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高硫分和高灰分煤,应停止对其进行开采。禁止开采、购销、使用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商品煤应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标识为单种煤的应能通过镜质体反射率分布图的鉴别。第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和远距离运输未达到质量标准及本办法要求的商品煤,鼓励使用经洗选加工的优质煤炭。煤炭进口检验及其监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五条  处理煤炭质量争议,以省级法定煤炭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第十六条 承运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购销、进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