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税收征管零?f蕊j重|一囊|≥:C2C电子商务横收征管问题研究口张炜叶陈刚徐伟内容提要:C2C电子商务凭借互联网的“3A”(Anytime、Anywhere、Anyhow)优势。实现了交易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传递方式的转变,冲击着传统贸易模式,也对传统的税收征管制度提出了挑战。本文分析了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从立法、创新税收征管技术手段两方面强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促进C2C电子商务规范稳健发展。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手段学界Y,~B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征管基本形成共识,而对C2C电子商务是否应当征税还未有定论。较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因~,-J-C2C个体电商监管难度大、成本高且对应的税收收入不高,同时考虑到其在解决就业方面的作用,宜暂缓征收。本文认为:首先从本质上看,与传统贸易模式相比网上购物仍是一种交易行为只是交易方式有所不同,而按照税法的规定,存在交易行为就应当纳税。其次,从市场公平角度来看,C2C电子商务的免税对其他电商不~-T'-。目前,京东、当当、天猫等B2C电商均正常缴税,而主要由淘宝卖家组成的C2C电商由于监管真空,尚未有效纳入税收征管范围,对B2C电商及线下实体店造成不公。最后从行业监管角度看,C2C电子商务产品、服务质量问题日趋严重。,。短期来看,~J-C2C电商形成一定的资金压力;但长远来看对c2c电商征税在规范行业的大方向上是非常有意义的。因此,为了培养规范、稳健、,同时对规模小、盈利少的C2C电商制定合理的减免税政策。,但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适用性不强。(一)征纳主体难以确定我国现行税制对每一税种的纳税地点都有明确规定,但电子商务通过虚拟网络空间进行,货物或服务的提供地、消费地具有模糊性,无疑使征税主体难确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要求网络经营必须实名登记。,获得C2C网店实际纳税主体信息依然比较困难,“实名制”难以落到实处,纳税主体难确定。(二)难以甄别纳税人电子商务模式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体经营者适用3%的税率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课题编号13azdO02)的阶段性成果。I68丽丽或定额征收,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由于税率差异,我国有些B2C电商伪装b-J~。因此,甄别纳税人电子商务模式对税收征管非常关键。(三)税率水平难以确定多~Z:C2C电商规模小、年度营业额与盈利能力有限,若税率设置不当,会使C2C电商成本过高。依据“拉弗曲线”的原理,这将引起C2C电商投资、收入减少,税基减小,反而导致政府税收减少。另外,C2C电商吸纳了大量就业、创业人口若征税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无疑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失业,并打击个人创业的积极性。二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国际经验借鉴国际社会的实践经验对我国C2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