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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ing_zhiguo01 2016/1/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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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知识问答(11)什么是地役权制度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严永甲工厂原来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双方约定,甲工厂每月向乙工厂支付1000元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员工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使用或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14章用13个条文规定了地役权制度,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规定“地役权”。《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为自己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一方称为地役权人,即需役地人;提供土地给他人便利的方称为供役地人。地役权与相邻关系都是依托不动产所引申出的权利,都是为了发挥不动产的利用价值和使用效益而产生的,所以,两者经常发生混淆。要区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我们可以通过2个案例来体会个中差异。案例一王某的责任田_一面邻河,一面是吴某的责任田。现因两家小孩打架而发生纠纷,吴某禁止王某从其田里通过。虽然王某有权从吴某田里通过,但是须对因其通过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案例二富翁甲有2处豪宅,两地间直线路线需要经过村民乙的土地,否则得绕个大圈。富翁甲如果想修一条专用通道直线连接两地,就得想办法与村民乙达成协议,以便使用乙的土地。般情况下,第1个案例属于相邻关系,第2个案例属于地役权的问题。区别在于,就第1个例子来说,相邻关系是相邻的一方在必要范围内必须给另一方提供相应的便利,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吴某有义务向王某提供通行的方便。为什么相邻关系必须得由法律规定呢?这是因为通风、采光、通行等属于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也可以说是保障个人正常生活的最基本条件,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需要,所以法律必须强制性地要求一方给另一方提供这种便利,才能满足相邻方最基本、最低限度的生活需要。其次,这个问题为什么要由法律强制性地干预,而不能由双方通过合同来协商呢?这是因为涉及到最基本生活需要的问题,不能放任双方谈判协商,一方可能漫天要价以求最大限度的补偿,而另一方在其基本需要不能满足时则可能会采取激烈的措施,群翻地就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的严重冲突。法律就是要尽量避免这种冲突,直接干预势在必行,强制一方提供这种便利,而且不能要求对价,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是相邻方的法定义务。地役权为什么不是由法律强制规定,而是由双方通过合同谈判解决呢?主要因为这不是一个最基本生活需要的问题。因为你其实是有路可走的,只是你希望得到更大的便利。而如果修改一下案例,富翁甲的处豪宅四周全被人家的土地包围,无路可走了,这时就属于相邻关系,周围的邻居必须让人家走路。但是第2个例子里的情况并不是无路可走,而是为了走近路;这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是为了更高层次的方便与快捷,这是法律不能强行干预的,只能由双方通过谈判解决。这就是地役权的范畴,想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就要通过达成协议来设定地役权。换一个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