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07月01日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目录1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发文字号3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4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5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6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7物业服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8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9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10附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编辑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发文字号编辑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总则编辑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编辑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划分。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第十条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确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