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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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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1/3 文件大小: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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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X《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5〕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和《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区高新区(江海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下同)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称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第四条医疗救助遵循的原则为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第五条区民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救助工作,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金预算并发放医疗救助金,审批医疗救助申请,组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预算安排、落实和划拨,做好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和社保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监察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上报工作,公示医疗救助申请人名单及调查核实结果。第二章救助对象第六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以下简称救助对象):(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2、 低收入家庭成员(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下同);3、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根据《中共江门区委江门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江发〔2016〕6号》规定的范围);4、 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卜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b第七条除重点救助对象和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外,我区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二)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四)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区值,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六)本条第(二L(四)款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1!(二)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居住的人员。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上述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押服刑的人员。第三章救助方式和标准第九条救助方式包括:(一)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参加医疗保险,其参加本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二) 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将重点救助对象全面纳入门诊救助范围。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等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三) 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交住院押金。对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和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