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农村卫生改革步伐,巩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取得的成果,增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完善和发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方式。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省积极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不断巩固和发展,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得到较好落实,农村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明显改善,农民健康权益得到保障。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乡镇卫生院通过药品统一代购分发获利,收取风险抵押金、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侵犯2乡村医生利益,影响了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健康开展。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符合农村居民意愿和农村卫生实际的改革措施,对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对于提高乡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对于规范医药市场和服务行为,对于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促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医疗卫生需求具有重要作用。在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有利于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有利于顺利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改革农村卫生机构的服务模式和补偿机制,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努力满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信心,坚持方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二、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规划设置与建设,明确功能定位㈠合理规划设置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每个乡镇至少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设立卫生院分院。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比例宜控制在1:3-4,3县城所在地一般不设中心卫生院。每个行政村应有一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再设立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设置应当由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法人代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㈡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非赢利性医疗机构,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着力从整修业务危房、配置必须设备和培训技术骨干等方面重点加强建设。我省采取多种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