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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企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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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企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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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沧区企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重点解决为我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以及我区支柱产业和优先发展产业的人才住房,发挥优惠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加大我区企业吸引、集聚人才的力度,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依据《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厦委〔2010〕34号)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人才是指在海沧区工商注册、缴纳税收并为海沧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以及经认定的机械、电子信息、港口物流、商贸旅游四大支柱产业和生物医药、石油交易、新能源、文化创意四大特色新兴产业企业的人才。第三条解决居住、工作在海沧人才的住房问题原则是以货币化补贴为主,解决的主要方式包括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第四条经市里确认,符合《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我区企业人才,选择在海沧购房的,再按已享受标准的25%予以补贴;选择在海沧租房并实际入住的,再按已享受标准的50%予以补贴。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其人才方可申请人才住房补贴:(一)在海沧工商注册并缴纳税收,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设企业;(二)申请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三)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四)经认定的机械、电子信息、港口物流、商贸旅游四大支柱产业企业和生物医药、石油交易、新能源、文化创意四大特色新兴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机械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4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200万元以上的;港口物流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200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生物医药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石油交易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我区企业的技术型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年龄55周岁以下,能力、业绩和贡献突出并与企业签定5年以上聘用合同(在海沧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海沧购(租)房并实际入住者,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一)具有博士且高级职称者,购房补贴60万元;租房补贴每月2000元;(二)具有博士或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购房补贴40万元;租房补贴每月1200元;(三)在本企业服务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或本科且中级以上职称、技师或申请前上一年度月平均薪资达到同一年度全市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技能型人才(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租房补贴每月600元;(四)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上一年度月平均薪资达到同一年度全市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倍以上(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租房补贴每月600元;(五)被评为“海沧区拔尖人才”者,在评选周期内享受租房补贴每月1200元。以上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金额标准,可视市场房屋出售价格和房屋租赁价格的变化适当调整,符合条件的每一企业每年最多可按购房补贴2名、租房补贴5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对名额进行总量控制,购房补贴每年100个名额,租房补贴每年500个名额。以上购房补贴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