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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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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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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金寨县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县村卫生室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确保村医老有所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72号和《金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参保人员的范围和对象:全县现有在职的、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依法从业的村医。第三条村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村卫生室为单位全员参保的原则;(二)村医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由国家、集体、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原则;(三)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四)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五)村医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部分随着我县经济发展适时提高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县村医养老保险工2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为具体经办机构。(二)县卫生局:负责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村医参保人员审核确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村医新农保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三)县财政局:负责执行村医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落实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规范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四)县审计局:负责对村医社会养老保险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五)乡镇卫生院:负责本村村医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参保人员资格审查及参保档案的初审和整理工作。第二章参保缴费和程序第五条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村医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八个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依据村医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参保的村卫生室自由选择缴费档次,一经选定,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得变动;同时,省财政为每个参保人配套20元补贴,县财政为每个参保人配套15元补贴。缴费金额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第六条缴费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化情况作3相应调整。第七条村医个人不能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县财政不予补贴。个人除应缴部分外,鼓励个人多缴,上不封顶。第八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累年限不少于15年。第九条对达到享受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职村医,允许补缴,少一年补一年。补缴费标准按补缴时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费用由个人承担。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补缴年度均不享受财政补贴。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县财政加发基础养老金的1%,最高不超过10%。第十条经组织批准辞职不再担任村医的,保留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本人愿意续保的,从离开岗位的次月起,保险费由个人全部承担。第十一条村医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帐户,县财政、个人缴费部分分项全部记入参保人个人帐户。第十二条村医参加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组织。第十三条村医养老保险费以乡镇卫生院为征缴单位,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