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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炎陵县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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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炎陵县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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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炎陵县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完善财政支农资金运行机制,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安全有效,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支农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支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支援农业、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气等部门用于事业发展项目的各种专项资金。第三条县财政局是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畜牧局、县扶贫办(农业综合开发办)、县农机局等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第二章资金的来源与使用第四条财政支农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支持分配的各项专项补助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和国债资金;二、省级财政支持分配的各项专项补助资金、转移支付资金;三、市级财政支持分配的各项专项补助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四、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财政支农资金以及我县根据上级财政规定的本级预算配套资金。第五条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针政策;二、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三、体现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益原则;四、整合使用,重点投放。第六条财政支农资金使用范围一、农业支出:财政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农场等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农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技术推广、病虫害控制、农产品质量、稳定农民收入补贴、农业产业化等;二、林业支出:财政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林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森林培育、林业技术推广、育林基金、森林防火、林业产业化等;三、水利支出:财政用于水利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水利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小型农田水利等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七条县及以下单位要求立项的,须向县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初步考察论证,签署意见后由县农口主管部门同时报市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八条县农口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年初总体安排方案商农口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县长批准,由县财政局与农口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批复项目申报文件。第九条为确保项目施工质量,对投资大的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办法确定施工单位。一般项目确定责任单位。第十条上级立项批文下达后,县财政部门应将项目资金按施工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并会同农口主管部门督促立项单位及时组织实施,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偏差,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第十一条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由县审计局组织审计。第十二条项目竣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县以下项目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负责组织验收,填写项目验收报告,并上报县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验收报告有权根据情况进行复查。县级项目单位由县财政局、审计局、农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填写项目验收报告。第十三条项目计划变更必须报上级农口主管部门批准。第四章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第十四条县财政局负责对财政支农资金预算的审核、预算计划编制、下达和监督管理。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负责财政支农资金的申报、预算草案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