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正定集团正大钢铁有限公司河北正定集团正大钢铁有限公司工伤职工治疗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在册职工工伤治疗期间管理方式,让工伤职工能够得到更有效、及时的治疗,并在做好工伤职工救治的同时规范工伤医疗费用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1、厂内部医院应和市一院、二院、市一院分院、*****医院等工伤定点医院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确保公司职工在发生工伤后,能及时送至上述医院并不受经费等因素的影响,得到及时的救治。2、对急、重伤员的管理:职工发生伤害后相关单位或部门应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将伤员送至上述工伤定点医院进行抢救,同时立即通知厂内部医院负责人,结合具体伤情及厂内部医院的建议,确定伤员的具体运送医院(常规送往市一院、市二院)。厂内部医院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赶赴接收伤员的医院,敦请接诊医院尽快实施抢救、组织会诊。对需要外地专家进行会诊者,厂内部医院应配合接诊医院进行具体工作并先行垫付会诊费用及专家的食宿等费用。3、对非急、重伤员的管理:伤害发生后,相关单位或部门应立即和厂内部医院负责人进行联系,对厂内部医院能够收治的伤员要及时送至厂内部医院进行治疗,厂内部医院在病人来院后,应积极组织治疗,必要时应及时邀请上级医院专家来院会诊。对厂内部医院不能收治的伤员,厂内部医院应根据伤情明确具体运送医院,并和接诊医院进行联系。在外院治疗的工伤病人在病情稳定后或处在恢复期时也要及时转入厂内部医院进行治疗。4、伤员送至厂内部医院以外的医院进行治疗时,厂内部医院应及时和收治伤员的医院联系,根据需要对当日医疗费用进行担保。伤员所在单位(应指定专项负责人)及厂内部医院均应将伤员的“工伤”身份告知收治医院,敦请收治医院在医保规定范围内用药及治疗,同时加强对费用清单的审核,避免工伤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的发生(急救期间除外)。在非急救期间,如医院告知必须使用医保目录以外的药品、器材及诊疗、服务项目时,应由厂内部医院专项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汇报确认后使用,并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批准手续,作为不予支付费用的报销凭证。5、发生工伤的单位或部门在工伤发生后的次日完成伤员住院预交金的缴纳。费用申请流程:发生工伤的单位根据医院要求及实际情况由已指定的专项负责人明确借款金额并填写借款责任书,经该单位领导及厂内部医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转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经总经理批准后从公司财务借款。追加住院预交金也按此流程执行。6、工伤职工在厂内部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厂内部医院先行垫付,在其治愈出院后,由厂内部医院携工伤呈报表、工伤认定书、发票、费用明细、出院小结,到市医保中心工伤保险科进行费用结算。在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治愈出院时,由发生工伤单位已指定的专项负责人办理工伤病人出院手续,办理时应收集齐全该病人的发票、费用明细、出院小结及门诊病历,然后携上述材料及工伤呈报表、工伤认定书到市医保中心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对工伤保险规定范围内不予支付的费用,由发生工伤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处理,受伤职工不予承担(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原发疾病费用除外,应由职工个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途径处理)。发生工伤的单位或部门在工伤费用报销结束后,应在三天时间内归还公司财务的借款。上述工作结束后,发生工伤单位的专项负责人(或厂内部医院)方可将该病人的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工伤认定材料发放给受伤职工本人。7、工伤病员在救治过程中由厂内部医院垫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