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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8638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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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86387.doc

上传人:wc69885 2016/1/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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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施行时间:200606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二)利用建筑物屋顶的;(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五)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不得设置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三)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四)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五)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一条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载体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第十三条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向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一)载体使用权证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