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15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2-09-10【生效日期】1992-09-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速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保护农业技术推广者和应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农业的生产技术、农业生产资料监测与使用技术、农产品监测技术以及农业能源利用、环境保护技术。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生产实践中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和应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应面向农村,因地制宜,服务于农业生产;应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五条第五条实行农科教结合,加快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科研、教育主管部门应组织科研、教育单位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课题,向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提供研究成果,培养人才,结合科研、教学开展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制定政策措施,协调各方关系,稳定、壮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证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  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物资、商业、外贸、人事、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鼓励、支持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技人员到农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行有偿服务,保护其合法收入。  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九条第九条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主体由省、市(地)、县(市、区)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和村农业技术服务组(队)、科技示范户组成。  第十条第十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项目,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指导推广服务工作;  (三)负责农业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农业技术培训、技术宣传、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  (五)兴办服务实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农业技术的示范推广;  (二)负责村农业技术服务组(队)、村农业专业研究组织的业务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  (三)负责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  (四)兴办服务实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村农业技术服务组(队)负责宣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落实技术措施,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村科技示范户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指导下,通过生产示范,传播农业技术。  第三章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