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为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的基本生活,把特困群体及时纳入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xx〕38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x〕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对象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政府补贴的城乡特困群体范围如下:(一)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员。指低保户中的一、二级社会残疾人;(二)烈属人员。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仍在校读书的子女;(三)重点优抚对象。指55-60周岁的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参战涉核退伍军人、带病退伍人员;(四)“三无人员”。指55-60周岁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人员和五保户;(五)一类其他低保人员。指上述对象以外的享受一类低保待遇的人员;(六)其他特困人员。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其他特困人员。二、确定办法(一)确定依据:烈属出示《烈士证明书》,五保户凭《五保供养证》,一类低保户凭《低保证》,一、二级残疾人凭《残疾证》,重点优抚对象凭有关优抚证件,其他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核定,人数控制在本乡镇或办事处上年末人口的万分之五以内。(二)确定程序:对象范围中,对第(一)项的特困群体,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残联调查核实,县残联初审确认;对第(二)至(五)项的特困群体,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民政办调查核实,县民政局初审确认;对第(六)项的特困群体,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民政办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文件确认。由县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归口汇总,会同县财政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认可。(三)补贴标准:对第(一)至(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