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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2286107238 2016/1/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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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公路收费权质押权研究导师:孙鹏教授作者:尹昌义中国·重庆二ΟΟ七年九月内容摘要收费公路收费权及其质押制度是我国公路建设的重要制度,它缓解了公路建设融资难的问题,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公路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但对于公路收费权的认识,目前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作者认为公路收费权应该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公路收费权产生于行政机关的批准,公路收费权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方能有效。收费主体要经过政府部门特别授权,收费期限、收费站点、收费标准都必须经过政府收费权审批机关批准。二是公路收费权是公路经营企业的一种民事权利,公路收费权是一种现在和将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资格,收费权权利人只是取得了对实际使用其提供的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享受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当事人按照固定费率收取一定费用的资格,且任何使用收费公路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缴纳通行费。公路收费权依法受到保护,可以依法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属性是带有物权性质的特别权利。从权利类型化看,收费权既不是纯粹的物权,也不是纯粹的债权,而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公路收费权具有很强的物权色彩,它有合法的收费权主体,有车辆通行费体现的价值基础,当公路收费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妨碍之虞,公路经营企业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有权利请求第三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享有对第三人的独立请求权。公路收费权在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方式恢复它的完满状态,公路收费权的种类、内容都体现了权利法定性,公路收费权的取得、变动都必须公开,经有关部门的登记,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公路收费权表现出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性质,权利人对公路收费权享有绝对支配性,除法律规定外,权利人完全可以基于自己的自由意思行使权利,可以排斥任何第三方的干涉。收费权质权是一种权利质权。收费权质权是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担保物权,是以可以让与的权利为标的的质权。收费权质押在担保物权中处于特殊的地位,与收费帐户质押、应收帐款质押、不动产使用权抵押区别明显,是一种单独的权利质权。规定收费权质押制度,是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的现实需要,而且作为一种具有巨大财产价值的权利,收费权能够用作质押的标的。收费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新型财产,用作质押的标的是符合效率原则的。规定收费权质押,也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因此,我国物权法应当在质押之中规定收费权质押类型。收费权质押的设立,由权利质权性质所决定,必须具备订立权利质押合同、转移出质权利准占有两个条件。收费权质押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质权合同。质权合同是设定质权的基础性法律行为。收费权质押必须登记,以实现维护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的价值目标。收费权质押登记适用登记要件主义,而不应适用登记对抗主义。收费权质押所涉标的价值巨大,采登记要件主义,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审慎行事、充分论证、及时办理登记,以维护交易安全。要构建合理的收费权质押登记制度,规范登记机关和登记内容、程序,明确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收费权质押登记法定部门,充分发挥登记机关的优势,并介绍实务部门的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程序。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效力,是公路收费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所质押的公路收费权质押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以及质权对公路收费权质押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质权人可就出质之公路收费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当同一公路收费权上设定数个质押担保时,清偿位序应依照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同时登记的,则处于同一位序,按比例偿还。对于质押权和法定优先权谁优先的问题,根据新《破产法》的思路,《破产法》实施后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质押权优先于企业职工的劳动债权。收费权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质权,还具有物上代位性,若因意外事件或第三人的特殊行为使质押财产灭失或价值减损,则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的代替物或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上。公路收费权质押的保全效力主要是在于从法律上限制出质人处分其出质的权利。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其出质的权利,其处分行为无效。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的,其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质权人同意的第三人提存。收费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在质押权的实行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收费权质押的实现有三种方式:一是依法行使入质的权利。当公路收费权质权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后,如债务人未为清偿,收费公路质权人可依法行使入质的权利,直接控制并行使收费权,通过获得收费以清偿债务。二是依法处分入质的权利。三是依法收取入质权利的法定孳息,车辆通行费可以认为是收费权的法定孳息。在特殊情况下还可将收费权按期限来分割拍卖、变卖,以更有利于发挥收费权的价值,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作者还对公路收费权质押价值评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