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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西区城市房屋征收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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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西区城市房屋征收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漫山花海 2019/11/7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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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鞍山市铁西区城市房屋征收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鞍山市铁西区城市房屋拆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西区房屋拆除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除招标,是指招标人对需要委托征收的城市房屋拆除项目进行招标,选择拆除实施单位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除投标,是指投标人响应城市房屋拆除招标,参加投标竞争拆除实施单位的活动。第三条凡在鞍山市铁西区国有土地或者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并需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其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城市房屋拆除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是城市房屋征收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征收局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除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区监察、财政、审计、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房屋拆除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第二章拆除招标第六条区征收局进行房屋拆除招标前,应委托专业评估公司对征收地块及建筑物进行评估。并提供下列材料:1、征收决定2、征收范围四至图3、征收地块及建筑物基本情况4、发招标通知第七条拆除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在鞍山市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有拆除资质、具备招标工程实施能力、资信状况良好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征收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征收范围、征收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书的办法等事项。第八条区征收局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九条区征收局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拆除招标文件。拆除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征收工程概况(包括调查摸底汇总数据)、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招投标日程安排、评标标准、拆除期限、验收标准、保证金额、付款方式、废标条款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委托协议的主要条款。拆除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第十条拆除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区征收局根据征收工程的规模、环境及位置等情况进行合理划分,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十一条区征收局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按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章拆除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向区征收局提交下列材料:1、投标人需带营业执照2、安全生产许可证3、建设拆扒资质证4、企业代码证5、税务登记证6、项目经理证7、安全员证原件区征收局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投标人资格。第十三条投标人通过格审查后,应当将保证金汇入区征收局设立的专门帐户。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拆除投标文件。拆除投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投标人概况; 2、拆除总费用概算与报价; 3、实施拆除的计划和具体方案; 4、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与上岗人员情况,拆房队伍及其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