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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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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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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京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10726(颁布时间)19910726(实施时间)20000706(失效时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文号)南京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县民政局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殡葬管理处(所),负责殡葬管理口常工作。公安、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加强殡葬管理。第三条本市为实行火葬地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应就地火化,禁止遗体外运。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四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四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的死亡人员,应在指定的墓地深埋。对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华侨和港澳台胞来我市探亲、观光、工作期间死亡并要求在我市安葬的,除回民外,应实行火葬。外国人的丧葬事项,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第五条火化遗体须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火化证明。未屮报户口即已死亡的婴幼儿、新生儿,公安派出所同时办理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并出具火化证明。在本地死亡的外地人员,由就医医院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在本市火化,禁止遗体外运。第六条在医院或家中死亡的人员,其遗体统一由殡仪馆收运。医院或家属在死者户口注销以后,通知殡仪馆收运。第七条遗体移至殡仪馆后,应消毒冷藏保存。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除因公安、卫生部门耍求保留者外,应及时火化,家属不得借故停厂。逾期不火化的,由经办组织作出火化决定,通知殡仪馆火化。第八条为防止环境污染,市区接运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郊县口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第九条为防止疾病传染,保护人民健康,对患甲类传染病和炭疽、狂犬、艾滋病致死的人员遗体以及高度腐烂的遗体,殡仪工作人员应立即消毒,严密包扎,直接送殡仪馆火化。第十条改革I口的丧葬****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封建迷信和铺张浪费。禁止非法制作、出售棺材和纸课、锡箔、冥票等封建迷信的丧葬用晶。第十一条死者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在经批准的公墓内埋葬,亦可寄存在骨灰堂口行保存,还可以根据群众意愿和条件,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处理骨灰,禁止骨灰入棺土葬。第十二条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公园风景区和河流堤坝、铁路、公路两侧法定的保护范围内以及可耕农田(包括承包责任田、自留地)上建坟土葬。第十三条公墓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公墓或出售墓穴。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丧葬用品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已经开业的,须在本办法发布之后3个月内重办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十五条殡仪馆的新建、扩建,纳入市、县统一规划。其建设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并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第十六条从事殡葬事业的单位,应自觉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重视社会效益,改善经营管理,坚持殡葬改革,方便群众,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笫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改革的领导,把殡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