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丽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丽政办发〔2006〕51号1 编制目的有效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警报,提高防御自然灾害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丽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等,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1)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或其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预警等应急工作;(2)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虽未与气象条件有直接关联,但其相关处置、救援行动需要气象保障;(3)突发公共事件虽未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但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市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市提供相关气象协助保障。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属地负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4)坚持部门联动、按责分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相配合、社会参与,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的原则。2 等级标准气象灾害按照影响区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为4个等级。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Ⅱ级)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影响,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Ⅲ级)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Ⅳ级)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3 组织机构组成成立丽水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必要时由分管市长直接指挥。副组长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组成成员: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文广出版局、市新闻办、市交通局(海事局)、市传输局、丽水电业局、丽水电信公司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市领导小组下设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分管监测、预警预报业务的副局长任组长。参照市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成立县(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制订并组织实施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为本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提供防灾减灾的气象依据。 (1)制订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2)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3)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4)承担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赋予的其他任务。。 成员单位职责(1)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预警的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政府启动、变更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2)市公安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保障相关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捷转移。(3)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4)市国土局:提供丽水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根据气象条件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概率等级预报信息,提出相关人员、财产等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5)市建设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城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户外广告、在建房屋等加固或撤除,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6)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江河流域水文监测与预报预警信息,及涝旱台风灾害等灾情影响分布信息,组织实施水库等防汛防洪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7)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农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组织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帮助、指导农民恢复灾后生产。(8)市林业局:负责提供林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组织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工作,帮助、指导林业与森林恢复灾后生产。(9)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救助、安置以及灾情调查收集等工作。(10)市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