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文档名称:

交通执法人员违规执法应定滥用职权罪.pdf.pdf

格式:pdf   页数: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交通执法人员违规执法应定滥用职权罪.pdf.pdf

上传人:ying_zhiguo03 2016/1/13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交通执法人员违规执法应定滥用职权罪.pdf.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分析交通执法人员违规执法应定滥用职权罪口李玉琪OD7年8月19日8时许,某客运交通管理所稽查队上路执行稽查任务,分乘两辆无标志白色桑塔纳轿车,前车有稽查队副队长刘某,队员崔某、王某,杨某为司机,后车另有4人。8时3O分左右副队长刘某(已在该事故中死亡)发现对面驶来一辆灰色夏利轿车,怀疑是“黑出租”车,遂告诉司机杨某“调头追,查查、看看”!杨某便调转车头追赶夏利车,后车见前车调头,也调头尾随。当杨某所驾桑塔纳车追至与夏利车平行时,车内刘某、崔某招手示意夏利车停车,夏利车未停:此时刘某对杨某说:“超过这车,咱们查查”!杨某就将所驾桑塔纳车在高速行驶中向右贴靠夏利车,并在超过夏利车车头后右打方向同时减速,桑塔纳车右后轮首先与夏利车左前轮发生摩擦,后夏利车又撞在桑塔纳车右后侧油箱部位,致使桑塔纳车失控撞在树上,造成桑塔纳车中刘某死亡、两车中多人负伤的严重后果。由于刘某已经死亡其责任不再追究,但对于杨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有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杨某违章驾驶,在公路上发生车辆事故,应以交通肇事定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不构成犯罪。因为刘某是稽查队副队长,是带队领导,杨某是在刘某的指令下实施的拦截行为,责任应由刘某承担,因刘某已死亡,故不应追究杨某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刘某构成滥用职权罪。二人身为国家机关行政执法稽查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强行拦截车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第397条,涉嫌滥用职权犯罪。鉴于刘某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再追究刘某刑事责任。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从犯罪构成要件剖析,认定理由如下:1、市交通局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行政执法单位,下属区客运交通管理所又隶属区交通局代管,杨某、刘某是国家机关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稽查员,且均有执法证,故该二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2、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杨某、刘某属于国家机关行政执法稽查员,所履行的职责是国家机关所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是代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对客运交通活动管理的职务行为。行为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构成了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3、行为人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中关于滥用职权罪构成的立案条件。杨某在执法超车过程中的强行贴靠、堵截行为,就是对当事方和己方的危害行为,而正是这种危害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车辆受损的危害结果。4、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实施了作为式的滥用职权行为。行为人拥有行政执法权力,本应按照《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公务,但其却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对单位领导的多次安全教育置若罔闻,随心所欲,毫无节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综上所述,由于行为人滥用行政执法权力而造成的此起恶性案件,不属于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此案属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作为方式的职务犯罪。是杨某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故应定罪。(杨某已被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