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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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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1/9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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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    一提单的性质从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来看,很少有对提单作出明确的定义,《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没有给提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直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出现,国际上才有了被若干国家共同接受的、同一的提单的明确定义。按照《汉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过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汉堡规则》已经于1992年11月生效,但海运大国均未加进该规则,缔约国拥有的船队总吨位尚不足2%,尚缺乏国际普遍性。英国法院在1794年LickBarrow诉Mason一案中首次确认提单具有documentoftitle的功能,国内将其译作物权凭证,学术界关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学说回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即物权凭证说,所有权凭证说,抵押权凭证说和可转让的权利说。 1物权凭证说是最传统的一种学说,该学说以为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单证买卖的正常运转的要求,提单应具有船舶所载货物物权凭证的效力,提单代表着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 2所有权凭证说将提单所具有的物权效力回结为一种所有权效力。此说依据对提单的所有权效力的夸大程度不同而形成尽对所有权凭证说和相对所有权凭证说两种观点。尽对所有权凭证说以为,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给托运人之后,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所有权即依附在提单之上,对提单的拥有即是无条件的拥有货物,即使货物已经不在承运人或船长占有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实际占有人无条件的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转移或转让,尽对的产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相对所有权凭证说以为,提单不具有尽对的所有权效力,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除提单的转移或转让外,还需要满足民商法中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3抵押权凭证说以为提单物权效力不仅包括所有权效力,而且也体现出抵押权效力,由于提单可以用来抵押以融通资金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4可转让的权利(或债权)凭证说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它以为提单是产生于货物运输这一环节中的文件或单证,这就决定了对于提单的定义以及提单到底具有哪些性质的,只能到海商法或有关提单运输的法律之中往寻找答案。以此为立足点,该学说以为提单的持有和转让与货物所有权的拥有和转移在很多情况下是完全脱节的,提单的转让只是转让货物的推定占有,并不带来货物的所有权的必然转移;即使在国际贸易的运转程度中,提单也完全没有成为或强化为物权凭证的必要。因此,把提单说成是物权凭证是一场的误会。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的一种,除了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货物已经过承运人接收或装船的证实外,它只能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或债权)凭证,即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凭证。权威的Benjamin‘s第五版18-005段写道:“reisnoauthoritativedefinitionof”documentoftitletogoods“monlaw,butitissubmittedthatitmeansadocumentrelatingtogoodsthetransferofoperatesasatransferoftheconstructivepossessionofthegoods,andmayoperatetotransferthepropertyin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