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甲方: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甲方承建的凉山州食品厂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的施工任务,乙方自愿给甲方提供劳务。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责、权、利,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分工协作,以保证按时、优质地完成施工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劳动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真诚合作愿望,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工程名称:凉山州食品厂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第二条工程地点:西昌市宁远桥街8号(现胜利北路)第三条本工种的工作内容、范围及机械设备:1、本工种所有砼结构,构件等任何形式的支模所需要的材料,木模的安、拆、吊装、堆放。2、本工种所需的元钉、铁丝、对拉螺栓、顶杆、蝴蝶卡、穿线管、补缝胶条、补洞、垫块等木工材料。3、标准化外脚手架的搭拆,安全通道的搭拆,基础周边的维护搭拆(包括钢管、扣件的租赁、运输等相关费用)。4、本工程内、外脚手架所用的钢管、扣件、架板、安全立网和水平网、木板以及操作架板等一切周转材料及人工工资。5、场内本工种所用材料按指定地点的分类堆放。6、室外化粪池,检查井的支模及材料。7、机械设备安、拆,主体结构施工抄平放线等的辅助用工。8、本工种临时设施的搭、拆人工费及辅助材料。9、本工种所用的机具及三级配电箱以后电缆、开关等。10、±、剪力墙的支模及材料。11、外架使用时间为主体完成封顶后15日后起45日内不计外架材料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超出45天后由甲方承担钢管扣件的租赁费用。第五条劳务及周转材料承包单价:本工种采用人工费和周转材料以及第四条的工作内容包干价,按照图纸计算建筑面积。,盈亏自理。施工期间无论人工工资以及周转材料价格发生任何变化,其包干价一律不作任何调整,为一次性锁定价格。此单价还包括工人的劳动保险、交通、福利等全部费用。第六条承包劳务及周转材料工资的拨付:1、本工种基础(±)完成不支付人工工资及周转材料资金,由乙方自行垫资。2、%支付给乙方,八至十一层完成后支付一次。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支付本工种承包总价的95%,剩余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全部付清。第七条工程工期: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施工进度安排,特别是各工序的工期安排,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必须立即实施(包括夜间在内)。反之,。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表执行,,,依次类推。任何一个班组阻碍另一个班组的施工进度,该班组除负责甲方的罚款外,再由阻碍班组付给被阻碍班组人员的误工工资,此罚款在结算时扣除。3、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乙方无力完成本工程双方约定的内容时,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乙方除加倍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外,并责令其无条件退出现场,甲方按已完工作面的50%支付乙方人工工资。第八条工程质量要求:乙方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国家现行施工规范、规定及验收标准进行各工序的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质量控制实行三检制度(分项工程乙方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现场质检员、监理员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图纸质检部门验收,质检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