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图分类号:密级:UDC:本校编号:10652 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徇私枉法罪若干问题研究研究生姓名:徐凯学号:20060301800946 校内指导教师姓名:吴仁碧职称:副教授校外指导教师姓名:职务职称:申请学位等级:硕士学科:法学专业:法律硕士(刑法方向)论文提交日期:2009年4月10日论文答辩日期:2009年5月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处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政法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特授权西南政法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并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以供查阅和借阅。同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说明)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硕士学位论文徇私枉法罪若干问题研究Research on Some Problems of Bending the Law Crimes作者姓名:徐凯指导教师:吴仁碧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徇私枉法罪若干问题研究1内容摘要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工具。徇私枉法罪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中一种典型犯罪,不仅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以及公众对这种公正性的信赖。因此,国家一直将查处徇私枉法罪作为惩治渎职罪案件的重点。近年来徇私枉法案件频发,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但是,长期以来,无论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徇私枉法罪的许多问题的认识并未取得一致意见,关于本罪的主体范围、故意形式、客观方面表现和认定等方面还有不少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在吸收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着重从实务的角度,对该罪的构成、认定和处罚中存在的疑难点进行研究,以期对该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认定有所裨益。本文主体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徇私枉法罪的立法沿革和国外立法简介。本部分对我国古代、当代徇私枉法罪的立法历史以及国外有关立法例进行简要介绍,可知对于徇私枉法罪的刑事处罚由来已久,我国对徇私枉法罪的现行规定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大体相似。第二部分,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认为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要坚持职责论,徇私枉法罪的司法工作人员指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正式职工或被委托、被聘用等临时但任刑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只要是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人员均可构成。司法机关内的鉴定人、检验人等专业技术人员、监管工作人员和侦查、检察、审判工作中的书记员可以构成本罪。政法委工作人员不是本罪主体,单位不应当成为本罪主体。第三部分,徇私枉法犯罪的主观要件内容。认为徇私徇情应属于本罪的主观方面要件。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则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没有存在的余地。第四部分,讨论徇私枉法罪客观方面的问题,内容包括徇私枉法行为的性质以及对故重故轻行为的认识。认为本罪在客观行为方面一般表现为作为,但不作为也可构成本罪。在实践中,认定不作为形式的徇私枉法行为的成立,要把握两个关键条件:一是行为人须有作为的义务;二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义务。关于故重故轻行为是否构成本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罪,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在刑事追诉活动中,故重追诉行为不构成本罪;故轻追诉行为应该构成本罪;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故重故轻行为应该构成本罪。第五部分,徇私枉法罪的认定。主要对徇私枉法罪的罪与非罪之间,以及徇私枉法罪与一些相关犯罪的界限进行区分。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徇私徇情;枉法;认定徇私枉法罪若干问题研究3AbstractJurisdiction is an essential part of state power, which protects the interest of people and the legal order of the public. As a typical crime of misconduct in office among judicial personnel, the crime of bending the law not only violates the norm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