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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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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11/9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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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12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33号令公布,2002年8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8号令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V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重新公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屮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川权与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由补偿差额部分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十•地使川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考应补缴契税。第三条十•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契税征收机关。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岀计;(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除外),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售、赠与和交换。本办法所称转移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 房屋买卖;(二) 房屋赠与;(三) 房屋交换。第五条以获奖方式承受十•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川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和抵债的,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讣、房屋买卖。第六条契税适用税率为4%。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第七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 土地使川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川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四)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上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止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笫八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笫六条规定的税率和笫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计算。第九条根据《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Z—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师生员工食堂、学生宿舍、操场,医疗的门诊部、住院部,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省财政部门和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丁•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省财政部门和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三)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第一次按省有关规定的标准而积(超而积部分征收)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四) 凶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