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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机制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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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机制建设.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9/11/9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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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议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机制建设[关键词]基础;检委会;规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检察委员会工作做出了重大的修改,多年的实践证明基层检察委员会在研究检察规律、总结检察经验和讨论决定重大案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可是在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拔、检察委员会规范化运行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何采取措施,完善相关机制,要求我们深入研究认真加以解决。—、实践中基层检察委员会存在的主要问题仁选拔机制实际操作不够灵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拔缺乏择优选拔机制,仍套用行政任命方式任命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委会委员基本上是由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组成,在内部具有行政色彩。委员主要由院领导提名而通过组织部门考察后,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并非是委员通过竞争或民主产生的。个别资深检察官因此无缘进入检委会,致使其权威性受到影响。2•会议发言程序有章无序现象突出。检察委员会无规范化运行操作程序,委员发言顺序倒置,领导先入为主。检察委员会主持人或主要领导率先表态发言,其他委员碍于领导权威或情面,不愿当面批驳领导意见,更不愿发表相反或不同看法,导致发言内容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讨论流于形式,起不到检委会集思广益、凝聚集体智慧和力量的作用。3•会前准备不够充分。委员发言前无足够时间吃透案情,准备不充分,发言偏离案件主题,无法切中要害,得不出明确的判断结果,而导致表决结果错误。除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外绝大多数委员都是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或院领导,平时工作任务繁重,在检察委员会召开前没有足够时间吃透案情,查阅相关法律资料。4•委员在履行职责中主动性不强。因而导至委员发言对案件的分析不够完善充分,甚至有时出现只有表决结果,无分析意见。5•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偏低。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是检察业务中的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这就要求检委会委员要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较完备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检察工作实践经验。6•检察委员会发挥的作用不到位。未真正履行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职责。多数检察委员会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个案讨论多,应用研究少;法律实务议案多,重大事项议案少;就事论事多,督办落实少;被动开会多,主动开会少。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构想(一)建立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择优选拔机制应赋予检察官推举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委员从具备一定任职年限的、能孚众望、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的检察官中,公开竞争产生,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再由检察长提名、交由组织考查提请人大任命。(二)建立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规范化运行程序1•规范议案提交程序。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可由案件承办人提起,科室组织讨论并由科室负责人签注科室讨论意见,若是公诉部门提交的议案应该附主诉检察官讨论意见,报主管检察长确定。主管检察长确定需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案件承办部门应将“议案单”及相关资料提交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议案是否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范围,报送的材料是否与议案的主题相符进行程序性审查,对符合检察委员会讨论议案条件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对提交讨论的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提出法律参考意见。2•规范检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