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文]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75)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年,月,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五章,,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原则。二、限制竞争行为(146),、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一)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是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107)(二)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76)(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61)(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4)(五)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41)对不接收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滥收费用;(62)(六)(七)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61),、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机构指的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行政机构,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及其下属机构,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该类限制竞争行为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常,、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具体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商品时要求购买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串通投标串通投标是一种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其表现有:投标者非法串通损害招标者利益;招标者与其投标者串通损害其他损标者利益。三、不正当竞争行为(152)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行为要件。(,)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针对第,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根据第,,条第,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对第二种行为,第,,条第,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