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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拉尔区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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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拉尔区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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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拉尔区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X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停车市场秩序,保障停车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秩序,适应城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停车场分为经营性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停车场;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第三条、海区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海区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海拉尔区公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消防、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和因时制宜、协调发展、规范使用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第二章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公安管理机关、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海区总体规划。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对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布局和停车能力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第七条、按照不同区域的交通需求和交通空间,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应当规划建设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大型绿地开发、广场建设应当利用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停车场。第八条、规划确定的交通枢纽停车场用地为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建筑工程停车场设置标准和有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下列未按标准和设计要求配建停车场的已建公共场所,在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筑工程停车场设置标准及有关设计规范补建停车场:(一)火车站、航空机场、客运站及其他交通枢纽等客流量大的站点;(二)具有对外办事职能的行政事业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等;(三)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第十一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停车场设置标准和有关设计规范。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应当包括居住区停车场设置标准。第十二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建、配置相应设施:(一)具有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计时计费设施;(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相关设施;第十四条、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报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共建筑、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并将含有停车场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