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14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停车资源,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满足群众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占用道路停车场、内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专门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包括由政府专门规划和建设的停车场、由政府利用道路红线以内可利用空间规划和建设的停车场。占用道路停车场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地和泊位。内部停车场是指利用道路红线以外本单位或本居民小区自有土地建设或租用其他土地建设,供本单位、本居民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执法机关暂扣违法车辆停放的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包括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性占用道路停车场以及向社会开放的内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市政、财政、物价、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建设和日常管理实施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停车场管理和供需状况进行分析调研并报告本级政府。第六条停车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内部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推广普及信息化、智能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八条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情况的审查。第九条新、改、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当予以补建:(一)火车站、道路客运场站、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点;(二)体育场(馆)、科普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区、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场地条件等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补建或租赁停车场。第十一条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按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增建停车泊位或易地就近补建、租赁停车场。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二)不得占压绿地,毁坏苗木;(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四)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五)符合《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以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和设计规范。占用道路停车场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车辆。第十三条规划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