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11年12月19口廿肃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M30口廿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年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第三条年船税适用税额,按本办法所附《车船税税H税额表》执行。第四条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在农村使用的摩托布、三轮汽•车和用于农业的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车船,包括农村公共交通午船和城市公共交通午船。农村公共交通千船是指在县境内的镇、乡、村Z间经相关部门核定价位具有公益性和保障性的载客运输千船;城市公共交通午船是指城市市区从事载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车船不包括出租车船。第五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未购买机动车交通爭故责任强制险的车船,可在当年6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新购置车辆应当在购买之口起3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税款从车辆购置当月起计算,未在规定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金。扌II缴义务人代扣的千船税,应在次刀10H前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川报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加强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扣缴义务人签订代收代缴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实际代收税款5%的标准支付代收代缴手续费。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皆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配合税务机关核查车辆完税情况,并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捉供相关车辆纳税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第八条各级车船登记管理部门、保险监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履行职责,并会同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车船信息统计体系,实现数据共享。第九条本办法口2012年1月1H起施行。2007年9月25H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卄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卄政发[2007]82号)同时废止。附:车船税税H税额表I I I 年基准税额 III 税目 I计税I 1 1 1 1备注|I I单位I现年I 幅度税额 I拟调整I比原税I1111**********I乘I1・0升(含)以|I240元|60元至360元|240元|0元I用I下的**********||360元|300元至540元|420元|60元I按丨升(含)1**********||360元|360元至660元|480元|120元I机丨升(含)I汽I—定载客人数II缸||每辆360元|660元至1200元|720元|360元I容I升(含)I(|I360元|1200元至2400元|1800元|1440元I排I升(含)I量|||360元|2400元至3600元|3000元|2640元I)I升(含)|档|| |360元|3600元至5400元|4500元|4140元1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