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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退费.doc

上传人:iris028 2019/11/10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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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退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供热质量,维护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城区内供热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和居民住宅采暖用户(不含以中央空调方式采暖的用户,以下简称热用户)。第三条我市冬季采暖期为自每年11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特殊气候的采暖期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标准是指在采暖期内,每日居室(卧室、客厅)内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条供热单位接到热用户测温申请后,应在2个小时内入户测温(与热用户另有约定除外)。每日测温时间为6时起至21时止。测温人员应出示证件,测温后双方应在测温纪录上签字(盖章)各留存一份。测量计量器具应当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测温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同一用户的一次测温结果代表测温当日及前两天的室温。若同一用户提出多次测温申请,供热单位应在不同时间段进行测温。当月三次测温不达标的(按各次测温平均值计算),作为一个月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确认依据。第五条用户无正当理由不开门配合测温或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为测温室温合格。供热单位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不存留测温记录,视为测温室温不合格。第六条出现供、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发生争议、供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测温,用户或供热单位可委托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沈阳计量测试院)做为第三方测温。第三方检测费用依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由首先提出委托的一方预先垫付,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数据,如果室温检测温度达标,检测费用由热用户承担;室温检测温度不达标,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第七条退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在测温基础上,供、用热双方确认室温不达标天数。(二)日采暖费金额计算=现行供热价格(元/米)×房屋建筑面积(米)÷151(天)(三)室温不达标退费比例:对室内检测温度在摄氏18℃以下~13℃之间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摄氏13℃以下,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100%。(四)退费计算:[日采暖费计算金额×不同室温不合格状况的退费百分比]×室温不合格天数(对当月三次测温不达标的按一个月计算)。(五)停供退费计算:日采暖费计算金额×停供天数。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退费:(一)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的;(二)室内装修致使散热器无法正常散热的;(三)不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室内供热设施正常维修、维护的;(四)未按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的;(五)发生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的;(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第九条供、用热双方对退费相关事宜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正式出台供热室温不够,至少退费一半9月28日,记者从市供热办了解到,《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正式出台。标准:室温不低于18℃规定: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标准是指在采暖期内,每日居室(卧室、客厅)内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解读:“居民供热室温是供热运行管理和服务方面可量化的重要指标,也是检验供热行业运行和服务管理是否到位的重要依据。”——市供热办负责人办法:测温记录要签字供热单位接到热